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报到注册程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41号颁布)及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规定的每学期报到注册时间内,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和学院计财处开据的交费证明(已交清学费),到注册中心进行学籍注册后,方能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第三条 学生因未按期缴清学费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应办理缓注册手续。
第四条 学生在缓注册期间,不具有学习资格。
第五条 未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含实践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已参加者,以无效计。
第六条 缓注册学生在完成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后,其在缓注册期间所缺课程,可选择补修或自学,但应参加学院安排的相应考试,取得所缺课程成绩。
第七条 学生缓注册时限为半年,半年内仍未缴清学费,可再办理一次缓注册手续,但因未缴清同一学年应交 纳学费而办理缓注册手续的次数最多为两次。
第八条 在缓注册时限内,学生完成注册手续,即取 得相应学期学习资格。
第九条 毕业年级学生在缓注册时限内,因未取得学 习资格,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学生信息不予上报;在缓 注册时限内完成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毕业资格,补报学生 信息。
第十条 学生在缓注册期间办理休学,在复学时,应完成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且未办理缓注册手 续,或者在第一次缓注册时间结束时仍未完成注册手续且未续办缓注册手续,或者在第二次缓注册时间结束时,仍未完成注册手续,学院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缓注册手续办理程序:
(1)缓注册手续办理时间:学院规定的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时间。
(2)缓注册手续办理程序:由学生提出申请,详细写明原由,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到注册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