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对违反学院考试管理的违纪、作弊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警告处分。凡二次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在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之前而擅自离开考场;
8.有其他类似违纪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等与考试内容非直接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但未构成考试作弊;
2.将手机、对讲机等通迅工具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的位置或者已经接收、发送信息,但能确认与考试内容无关;
第三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1.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或者考试材料;
3.为他人作伪证或诬告他人;
4.有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5.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二、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凡二次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案,让他人窥视、抄袭;
2.互对答案或传递答案;
3.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作弊;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 答题纸)上标记信息;
5.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 纸)、草稿纸等未加拒绝;
6.闭卷考试开考后,发现考生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7.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物品等;
8.有其他类似考试作弊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二次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3.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与他人传递、交流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隐卷不交,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5.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书写下流语句或侮辱性语句;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已抄袭提供方便;
7.闭卷考试开考后,发现考生课桌内或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8.通过仿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2.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3.将手机、对讲机等通迅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谈;
4.偷盗试卷;
5.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行为,或有其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6.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撕毁试卷或答卷,或者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7.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纂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8.已构成违法或犯罪。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考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和《成都文理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当场组织违纪(作弊)当事人写出书面认识,并扣压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和物证。对各二级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违纪(作弊)考生所在学院应当听取考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组织违纪(作弊)当事人认真填写《成都文理学院违纪(作弊) 学生陈述与申辩表》, 在考试完成后 24小时内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在《成都文理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后送交教务处,同时附物证、旁证材料及考生陈述材料。对由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由教务处按上述程序直接处理。
第八条 教务处收到《成都文理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及相关材料后,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查,报学校领导批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由院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及时送交考生本人和考生家长,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条 凡监考教师、各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未按规定如实按时上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意见者,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 协同、配合违纪(作弊)为共同违纪(作弊),协同、配合违纪(作弊)者与违纪(作弊)者同等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可以视情 节轻重以及考生本人的认错态度给予适当从轻或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在接受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检举其他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从轻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经查实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实施了违纪(作弊)行为,并由此获得的成绩、证书,学校将不予承认,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结业生或未获得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在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取消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我校在校学生参加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的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